2008年11月1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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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农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获准
曾祥生

  11月12日,朱勤英等7名农妇收到了嘉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责令海宁市政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这7位妇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朱勤英等7名妇女都是海宁市人,分属硖石街道长园社区、海洲街道新庄社区、海昌街道硖西社区。她们认为,自己都具备独立分户条件,爱人又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都符合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她们也都一直在申请,但先后遭到了村里、街道办事处或者规划部门的拒绝。她们认为,这是村里和政府部门歧视她们。尤其是2003年,村民的房屋因为房地产开发全部拆迁,所有男性村民的宅基地都得到了落实,而妇女的宅基地却没有落实。
  2005年以来,她们聘请律师先后打了几十场官司,但都没有解决问题。村里、街道办事处或者规划部门给她们的最后答复是:她们申请建造的个人住宅选址位于城市规划区,根据海政发(2003)19号文件第14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审批居民自建房申请”。她们认为这种说法不符合事实,她们申请的建房地点,政府一直都在批准建房。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7月5日,她们委托律师向海宁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公开下列信息:2001年1月以来,硖石街道长园社区新村规划点、海洲街道新庄社区新村规划点、海昌街道硖西社区新村规划点,一共批准了多少村(居)民建房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是多少、每户具体批准时间、批准文号、申请人性别、申请人是否本社区村(居)民、申请人家庭组成人员等信息。
  7月24日,海宁市人民政府答复她们,由于审批档案不在该机关,建议她们向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她们认为,这一理由难以成立。8月1日,7位妇女向嘉兴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
  11月4日,嘉兴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长园社区、海洲社区和新庄社区新村规划点的村民建房用地由海宁市人民政府审批,因此海宁市人民政府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责令海宁市人民政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曾祥生)